北京肛肠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北京肛肠学会 (英文名称是__The Association of Beijing Colon-Proctology,缩写ABCP)。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各级医院肛肠科及结直肠肛门专业专家、学者为主体自愿组织建立,同时吸纳了全国各地区的肛肠界优秀的专家学者。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弘扬无私奉献、团结求实、协作创新的精神,通过各种学术活动、培训及义诊,广泛提高我国从事肛肠疾病的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现代肛肠新兴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肛肠知识的普及,加快现代微创技术的推广,推动基层医院肛肠专业技术队伍的成长,使更多的普通群众受益,使普通民众在当地即可享受专家的诊治,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镇南里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肛肠疾病的学术交流,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年会、讲座和培训;介绍国内外本领域的新动向和新成果,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及技术革新的先进经验,提高基层肛肠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 编辑出版各类科普宣传册,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肛肠疾病的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使更多的普通民众关注大肠的健康,提高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三) 定期组织北京肛肠专业的专家到会员单位及医疗条件相对落后的贫穷地区进行义诊,使更多的普通民众在当地就可享受专家的服务。
(四) 积极促进会员间的资源整合和资源共享,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开展本领域科研项目研究。
(五) 培养、发现和举荐优秀肛肠领域的科学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在肛肠领域成绩优异、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
(六) 建立肛肠临床技术专项援助基金——华佗医学基金,并为会员单位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提高年轻医生的科研水平。
(七)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肛肠疾病的防控工作,加强同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的合作交流。
(八)开展诚信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九) 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四 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三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3 月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